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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
时间:2024-09-27
深(shen)证上(shang)〔2023〕924号
各市场参与人:
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,深圳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本所)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(yi)、上市公(gong)司存在破发、破净情(qing)形,或者(zhe)最近(jin)三年未进(jin)行现(xian)金(jin)分(fen)红、累计现(xian)金(jin)分(fen)红金(jin)额低于最近(jin)三年年均(jun)净利润30%(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)的,控股(gu)股(gu)东、实际控制(zhi)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(ben)公司股(gu)份。
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,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。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,应当参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。
二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,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、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;不存在有关情形的,可以披露减持计划,并说明具体情况。
三(san)、控(kong)股(gu)股(gu)东(dong)、实际控(kong)制人预先披露的减(jian)持计划中(zhong),减(jian)持时间(jian)区间(jian)不(bu)得超过3个月(yue)。未预先披露(lu)减持计划的(de)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(bu)得通(tong)过(guo)本所(suo)集中竞价交易、大宗交易减持股份。
四、本通知所(suo)称(cheng)破发是(shi)指,减持计划(hua)公告(gao)前20个交易日中的(de)任(ren)一日股(gu)票收(shou)(shou)盘(pan)(pan)价低于首次公(gong)开发(fa)行(xing)(xing)时的(de)股(gu)票发(fa)行(xing)(xing)价格。股(gu)票收(shou)(shou)盘(pan)(pan)价以(yi)首次公(gong)开发(fa)行(xing)(xing)日为基准向后(hou)复权(quan)计算(suan)。
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,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。
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,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。
五、本通(tong)知(zhi)所称破净是指,减持计划公告前(qian)20个交易日(ri)中的任(ren)一(yi)日(ri)股票收(shou)盘(pan)价(jia)低(di)于最(zui)(zui)近(jin)一(yi)个会(hui)(hui)计(ji)年度或者(zhe)最(zui)(zui)近(jin)一(yi)期财务会(hui)(hui)计(ji)报告期末每股净(jing)资产。股票收(shou)盘(pan)价(jia)以最(zui)(zui)近(jin)一(yi)个会(hui)(hui)计(ji)年度或者(zhe)最(zui)(zui)近(jin)一(yi)期财务会(hui)(hui)计(ji)报告资产负债表日(ri)为(wei)基准(zhun)分别向后复权计(ji)算(suan)。
六、最近三年(nian)未进行(xing)现(xian)金(jin)分红(hong)或者累计现(xian)金(jin)分红(hong)金(jin)额(e)低于最近三年(nian)年(nian)均(jun)净利润的30%,以最近三个(ge)已(yi)披(pi)露经审计(ji)的年度报告的会计(ji)年度为基准,但净(jing)利润为负(fu)值(zhi)的会计(ji)年度不计(ji)算在(zai)内。
七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;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,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、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。
八、2023年8月27日(ri)前,股份已被质押并办(ban)理(li)质押登记的,或者已作为融(rong)资融(rong)券业务担保物的,因违约处(chu)置导致的股份减持(chi)不适用本通知规定(ding)。
九、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通知的,本所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。
十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适用本通知规定。
深圳证券交易所
2023年9月26日(ri)